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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薛全晉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王慧珍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黃麗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慧珍 被 告 劉黃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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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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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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