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薛全晉
- 法定代理人林謙浩、王慧珍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黃麗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慧珍 被 告 劉黃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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