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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陳圭壹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告
想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471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則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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