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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薛全晉

上訴人
黃仁昌

林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安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黃仁昌、林秀英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040元(計算式:171.68×15500=0000000)及195萬7,650元(計算式:126.3×15500=0000000),合計461萬8,69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07元,其中上訴人黃仁昌應分擔部分為4萬392元,上訴人林秀英應分擔部分為2萬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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