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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潘快

聲請人
林柏宏即林正輝之繼承人
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1月10日(111)陸仕字第032 號函、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3 月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92-ND-0000000 17 17000  002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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