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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潘快

  • 當事人
    林柏宏即林正輝之繼承人李美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即林正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1月10日(111)陸仕字第032 號函、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3 月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92-ND-0000000 17 17000 002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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