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杜冠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3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0日兆豐股代字第1120029 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 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8 月3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2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3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