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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

假扣押之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薛侑倫

抗告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青月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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