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
- 抗告人
-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 送達代收人
- 鍾瑞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青月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青月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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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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