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青月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