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
- 原告
- 黃誌升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煒律師
- 被告
- 城夆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3,20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600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薪資補償422,979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0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13元(計算式:128,600元-3,087元=125,513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