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政斌

原告
何惠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鳳即晶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3,20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188,083元、預告工資37,000元、勞工退休金264,198元、特別休假156,633元及薪資156,634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5,873元(計算式:8,810×2/3=5,873元),則本件應徵收裁判費5,522元(計算式:11,395元-5,873元=5,52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陳美鳳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