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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請求復職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育任

聲請人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松歡間勞動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㈠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未表明調解聲明,致無法核算聲請費用,聲請人應補正合於程式之書狀(併附繕本壹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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