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昌洲
- 相對人
- 梁松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復職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自本件調解成立之日起二個月內,偕同聲請人前往經勞動部認可之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及擬定復工計畫,該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5號、99年度台抗字第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資料,無從判斷聲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故聲請人就該調解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之,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數額,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