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建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建元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常溫股份有限公司、李尚祐及李育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3,299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