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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黃建元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常溫股份有限公司、李尚祐及李育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3,299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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