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 原告
- 張中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原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18元(計算式:25255×1/3=8418,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