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曾士哲

  • 當事人
    劉麗雲吳建德即展昇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麗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德即展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046元,該裁定最遲已於同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生效日期)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259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恩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