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周政瑋、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周政瑋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就附件之爭執、不爭執事項具狀表示意見,如認應有增、減,一併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