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 原告
- 周政瑋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江沛錦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40分許,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就附件之爭執、不爭執
事項具狀表示意見,如認應有增、減,一併敘明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40分許,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就附件之爭執、不爭執
事項具狀表示意見,如認應有增、減,一併敘明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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