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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周政瑋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40分許,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就附件之爭執、不爭執

事項具狀表示意見,如認應有增、減,一併敘明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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