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煌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煌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