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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統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平

上列聲請人與陳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杰瓏實業有限公司已於112年6月28日變更名稱為「統順實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名稱為「統順實業有限公司」,並補正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朴子海通路郵局存證號碼第91號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等),或更正請求標的及金額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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