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統順實業有限公司、陳正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統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平 上列聲請人與陳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杰瓏實業有限公司已於112年6月28日變更名稱為「統順實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名稱為「統順實業有限公司」,並補正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朴子海通路郵局存證號碼第91號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等),或更正 請求標的及金額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 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