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統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平
上列聲請人與陳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杰瓏實業有限公司已於112年6月28日變更名稱為「統順實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名稱為「統順實業有限公司」,並補正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朴子海通路郵局存證號碼第91號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等),或更正請求標的及金額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