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益源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峻逸
上列聲請人與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吉鴻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許振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5月29日。
三、承上,如起息日為112年5月29日,請提出得以該日為起息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