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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78,32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5,35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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