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紐西蘭商萊美聯合服務有限公司、Jason John Bloom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紐西蘭商萊美聯合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son John Bloom 上列聲請人與張維庭即巨力健身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力健身房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張維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