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紐西蘭商萊美聯合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ason John Bloom
上列聲請人與張維庭即巨力健身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力健身房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張維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上列聲請人與張維庭即巨力健身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力健身房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張維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