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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張元成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意惠
  • 被告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元成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巷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67,724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694,184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173,54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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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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