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代理人
- 蔡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臣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呂清源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5月均任職於臣洋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二、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已逾本院111年度司執字67380號移轉命令附表之債權數額,故請確認請求數額,並提出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