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黃瀚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 異 議 人 黃瀚鋐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其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 支付命令,債務人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債務人。則異議人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是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