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永富、謝佳靜即韓茉莉服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永富 債 務 人 謝佳靜即韓茉莉服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0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887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