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棋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峰群國際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