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黃彥霖即支博式汽機車工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彥霖即支博式汽機車工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6054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78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16054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