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債務人
- 黃彥霖即支博式汽機車工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6054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78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16054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