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莎露烘焙餐廳、蔡坤元、李東隆、張傑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傑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住、居所。 二、按對於合夥團體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據以執行合夥人之財產,自無於合夥團體之外,再列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請陳明為 何有列合夥人李東隆、張傑智為本件債務人之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