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池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安富即潔淨冷氣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吳安富即潔淨冷氣工程行」。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