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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37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朔禎
法定代理人
吳朔寧
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章
債務人
吳新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3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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