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顏嘉瑩、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國隆、王松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債 務 人 王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8,41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