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法務部○○○○○○○、蘇坤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蘇坤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因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鑫太華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陳志雄已死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如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之股東迄未選任董事執行職務代表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則請向本院聲請選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院裁定,及陳報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