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法務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號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之確 定證明書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