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法務部○○○○○○○、林豐材、鑫太華有限公司、華倫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豐材 債 務 人 鑫太華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華倫佳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4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