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鍾合昌、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沈文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債 權 人 鍾合昌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00,000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