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 債權人
- 鍾合昌
- 債務人
-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00,000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