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實貴孝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佳玲即佳昌菇類農產行、張進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林佳玲即佳昌菇類農產行、張進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