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提出雙方協議「高雄港門軌折裝工程和抗風柱按裝工程」之口頭約定佐證證明。
三、釋明後續工班請求工程金額170,000元與原工程金額35,000元價差比較說明書供參,及價差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本件不得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