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郭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提出雙方協議「高雄港門軌折裝工程和抗風柱按裝工程」之口頭約定佐證證明。 三、釋明後續工班請求工程金額170,000元與原工程金額35,000 元價差比較說明書供參,及價差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本件不得抗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