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朝崴、阮氏金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債 務 人 阮氏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2,000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705,000元,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517,000元,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