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簡子晏、張展槐即藝樺設計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張展槐即藝樺設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2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至民國112年3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6,94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9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至民國112年3月14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