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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守澄

黃楓仁即冠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李守澄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438,72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確認請求金額有無錯誤。

二、請提出聲請人黃楓仁即冠騰工程行得向債務人請求其中新臺幣154,063元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編號FW00000000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無發票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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