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史鎮嘉、簡進明即正欣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 權 人 史鎮嘉 債 務 人 簡進明即正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300,000元、②240,0 00,及均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