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穀泰泰式餐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穀泰泰式餐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秋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第三人葉祐成對債務人穀泰泰式餐飲有薪資債權之釋明文件,並提出得請求數額之計算式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穀泰泰式餐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穀泰泰式餐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秋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第三人葉祐成對債務人穀泰泰式餐飲有薪資債權之釋明文件,並提出得請求數額之計算式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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