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葉元昌、許建川即良昱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許建川即良昱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