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智鴻
上列聲請人與林世立即車城藥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世立即車城藥局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出貨單,所載出貨人為百佳泰生物科技實業社、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陳明是否更正債權人為「百佳泰生物科技實業社即楊智鴻」,並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百佳泰生物科技實業社及負責人楊智鴻之印文。
三、承上,就上開出貨人為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之貨款(楊智鴻僅經記載為業務),請陳明為何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並提出釋明文件。若係經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經原債權人讓與及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如: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