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蘭
上列聲請人與家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方子翎」。
三、請陳明聲請狀所附還款切結書,是否係表示已與債務人約定請求金額1,559,410元分期還款,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每月5日及25日各清償5萬元,113年4月25日清償餘款9,410元。
四、承上,若是,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若並無約定加速條款,請釋明為何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部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