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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上列聲請人與家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方子翎」。

三、請陳明聲請狀所附還款切結書,是否係表示已與債務人約定請求金額1,559,410元分期還款,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每月5日及25日各清償5萬元,113年4月25日清償餘款9,410元。

四、承上,若是,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若並無約定加速條款,請釋明為何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部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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