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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登文
  • 被告
    陳韋廷即全盛代購商號陳韋廷即全盛代購商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6,6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黃登文 債 務 人 陳韋廷即全盛代購商號 一、債務人陳韋廷即全盛代購商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6,662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21,24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435,415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 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韋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7,079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21,66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435,415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 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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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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