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博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萬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楊博丞應更正為債權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博丞。
二、債權人請求之逾期費用新臺幣600元之釋明文件(因債權人提出之會員協議書背面第7點僅有記載「會員月費逾期30天未按時繳納費用時支付新臺幣500的滯納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