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丞

上列聲請人與陳宏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案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並陳報法定代理人為「楊博丞」(如本裁定最上面之當事人欄位)。

二、請提出有依會員協議書第6條通知債務人繳費,若逾期不繳,合約視為終止之釋明文件。

三、承上,若債權人尚未為上開通知,則不得請求會員協議書第10條終止合約之後所生之逾期手續費,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45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承三、,若債權人已為上開通知,則逾期手續費應為月費之20%乘上未使用月份,加上首月欠費988元,惟債權人另有請求首月逾期費用600元,請提出得請求該筆逾期費用6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