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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
    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丞 上列聲請人與陳宏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案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並陳報法定代理人為「楊博丞」(如本裁定最上面之當事人欄位)。二、請提出有依會員協議書第6條通知債務人繳費,若逾期不繳 ,合約視為終止之釋明文件。 三、承上,若債權人尚未為上開通知,則不得請求會員協議書第10條終止合約之後所生之逾期手續費,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45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承三、,若債權人已為上開通知,則逾期手續費應為月費之20%乘上未使用月份,加上首月欠費988元,惟債權人另有請求首月逾期費用600元,請提出得請求該筆逾期費用6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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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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