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王慧珍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秀珊、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黃麗雪、林禮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秀珊 債 務 人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慧珍 人 債 務 人 劉黃麗雪 林禮士 一、債務人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劉黃麗雪、林禮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00,509元、②402 ,012元,及均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6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劉黃麗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200,000元、②800,000元,及均自民國111 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6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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