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冠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郭邱人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為「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