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許鶴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鶴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李文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文祥「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否,應分別記載得向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文祥請求給付之數額、計算式及請求權基礎(如對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求係依據裝潢合約書,對債務人李文祥之請求係依據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 二、釋明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律師費用、精神損失賠償之依據為何(如有契約約定等)。 三、提出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李文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