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傅仰德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鍾靜芳、林晴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仰德 代 理 人 鍾靜芳 債 務 人 林晴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188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3,53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新臺幣53,65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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